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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省高考优惠加分项目调整政策
日期:2013-09-24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56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部分高考加分项目进行调整和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引起媒体、社会和考生的关注。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特做如下解读。

《通知》中关于高考优惠加分的调整分三个部分表述:

第一部分为2011年已开始执行的优惠加分调整项目,即“从2011年高考开始,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第二部分为即将开始执行的优惠加分调整项目,即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毕业当年开始,进行调整的高考加分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六名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原来的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改为增加10分投档。

申请高水平运动员高考加分资格的学生,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其所在中学出具的体育特长情况说明与推荐材料(相关信息应提前在所在中学公示),以及所获运动员等级证书及相关参赛证明材料(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集体项目运动员还需提供上场时间证明等),省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由招生学校决定是否录取。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的具体名称,按照教育部公布的名单执行。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经省专项测试认定合格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原来的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改为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本《通知》明确规定我省对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组织的省专项认定测试项目限定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和健美操。

第三部分为即将取消的优惠加分项目,即从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的学生毕业当年开始取消高考优惠加分的项目:

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获得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取得前六名的学生、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的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学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4.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5.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6.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的对口考生、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需要提醒考生的是:本《通知》公布的优惠加分项目为进行调整的高考加分项目,应注意项目、加分分值和生效期的规定。未提及的项目如:散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台湾省籍青年,侨眷高知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烈士子女,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活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仍按往年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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